鞍山忠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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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84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此后二十多年来,全国由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发展到2800余家、保安从业人员达200余万人。专业化的保安服务担负了大量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对于增加就业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保安服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须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外,大量保安组织和人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还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二是对保安员入门条件缺乏规范,日常管理不严格,一些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实际情况看,出问题的又以未纳入公安机关监管的保安员占多数。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服务不够规范,引发与客户的矛盾,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此外,2006年3月公安部决定将对保安服务的管理由公安机关既直接经办又负责监管,调整为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管。这一重大调整,也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问:制定条例经过了哪些过程?
作为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公安部十分重视保安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保安服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加强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服务,此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安服务业进行规范。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定一部系统规范保安服务的行政法规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保安立法的时机逐渐成熟。制定保安管理方面行政法规的工作先后被列为2007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二档项目、2008年和2009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公安部在认真总结保安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又反复征求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还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9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条例,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保安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
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二)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两类,其中保安服务公司中包括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和布局,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内资控权,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此外,条例还对保安服务公司取得许可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